第四章 有情與有情的身心
1.
佛法以有情為本,那就應該認識有情是什麼。佛常用「三處觀」去觀察有情,分別有情的真相。「三處觀」即五蘊觀、六處觀、六界觀。
2.
蘊處界的分別觀察,是從不同的立場去分別,看到有情的各個側面。蘊觀,詳於心理的分析;處觀,詳於生理的分析;界觀,詳於物理的分析。依不同的立場而觀有情自體,即成立此三種觀門,三者並不是截然不同的。蘊中的色,界中的地水火風,可通於非執受的自然界。六處雖專為有情身心的分析,但從六處而發識緣境,即由此說到內心外界的一切。
3.
這有情中心論的觀察,都說到了心與色,即證明了有情是色心平等和合相應的存在者,不能偏重於物質或精神。
4.
蘊觀:蘊,是積聚義,即同類相聚。如【雜含】(卷二.五五經)說:「所有諸色,若過去,若未來,若現在;若內,若外;若粗,若細;若好,若醜;若遠,若近;彼一切總說色陰」-陰即蘊的異譯。
5.
佛以慧眼觀有情,歸納有情的蘊素為五聚,即五蘊-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。
6.
五蘊從情識的能識、所識而分。所識知中,有外界的山河大地等,有自己的身體,即是色蘊。
7.
色的定義為「變礙」,如【雜含】(卷二.四六經)說:「可礙可分,是名色」。有體積而佔有空間,所以有觸礙;由於觸對變異,所以可分析:這與近人所說的物質相同。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等都是。
8.
除形質的色蘊外,內在的精神活動,也是情識所識的,可分為三:(1)受蘊、(2)想蘊、(3)行蘊。
9.
受蘊:受的定義是「領納」,即領略境界而受納於心的,是有情的情緒作用。如領境而適合於自己身心的,即引起喜樂;如不合意的,即感到苦痛或憂愁。
10. 想蘊:想的定義是「取像」,即是認識作用。認識境界時,心即攝取境相而現為心象;由此表象作用,構成概念,進而安立種種名言。
11. 行蘊:行的定義是「造作」,主要是「思」心所,即意志作用。對境而引生內心,經心思的審慮、決斷,出以動身,發語的行為。
12. 分析內心的心理活動,有此三類,與普通心理學所說的感情、知識、意志相似。但這三者是必然相應的,只是從作用而加以相對的分類,並不能機械的劃分。
13. 為什麼以上三蘊-受、想、行-屬於所識知呢?這三者是內心對境所起的活動形態,雖是能識,但也是所覺識的,在反省的觀察時,才發現這相對差別的心態。
14. 識蘊:如直從能識說,即是識蘊。識是明了識別,從能知得名。
15. 常人及神教者所神秘化的有情,經佛陀的慧眼觀察起來,僅是情識的能知、所知,僅是物質與精神的總和;離此經驗的能、所、心、物的相依共存活動,沒有有情的實體可得。
16. 五蘊說的安立,由「四識住」而來。佛常說有情由四識住,四識住即有情的情識,在色上貪著-住,或於情緒上(受)、認識上(想)、意志上(行)起貪著-住,執我執我所,所以繫縛而流轉生死。如離此四而不再貪著,即「識不住東方南西北方四維上下,除欲、見法、涅槃」(雜含卷三.六四經)。綜合此四識住的能住所住,即是五蘊,這即是有情的一切。
17. 處觀:處,是生長門的意義,從引生認識作用立名。有情的認識作用,不能獨存,要依於因緣。
18. 引發認識的有力因素-增上緣,即有情根身的和合體: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、意根。此六者的和合,即有情自體;為生識的有力因,所以名之為處。六處即為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根。
19. 六處是介於對象的所識,與內心的能識中間的官能。有眼方能見色-此色為眼所見的,與色蘊的色,含義不同;有耳方能聞聲……。
20. 有六根,所以對根的境界,也就分為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-六境,為生識的所緣緣。
21. 有所知與能知,而此二者皆以六處為中心;如沒有六處,能識與所識失去聯絡,也就不能成為認識。由六處而引發六識-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、意識,才能分別境界。六處為認識的重要根源,所以隨六處而分識為六識。
22. 由於六根門,所以有六塵-外六處、六識。繼之而引起的心理作用,也就分為六觸、六受、六想、六思、六愛等。這都從認識的來路-根門不同,加以種種的分別。此六處法門,如【雜含】(卷八.二一四經)說:「二因緣生識。何等為二?謂眼、色,耳、聲,鼻、香,舌、味,身、觸,意、法。……眼、色因緣生眼識,……此三法(根、境、識)和合觸;觸已受;受已思;思已想」。
23. 六處中的前五處(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),為生理機構,是色(蘊)法。此色,經中稱為「清淨色」,是物質中極精妙而不可以肉眼見的細色,近於近人所說的視神經等等。而意處是精神的源泉。依五處發前五識,能見五塵;依意處生意識,能知受、想、行-別法處,也能遍知過去未來,假實等一切法。
24. 我們的認識活動,根源於六處,而六處即有情的一切,所以佛陀常說六處法門。
25. 如合此六處及色等六境,即名十二處,為後代論師所重的。但佛世重於內六處,如律說:「不得過五語六語」,即是一例。而「陰界六入」-入即處的異譯,為【阿含】及大乘經中常見的成語。佛陀的處觀,本是從有情中心的立場,再進而說明內心與外境的。
26. 界觀:界有特性的意義,古譯為「持」,即一般說的「自相不失」。界,即地、水、火、風、空、識,稱六界。
27. 由於特性與特性共同,此界又被轉釋為「通性」。如水有水的特性,火有火的特性,即分為水界、火界。此水與彼水的特性相同,所以水界即等於水類的別名。此六界,無論為通性,為特性,都是構成有情自體的因素,一切有情所不可缺的,所以界又被解說為「因性」。
28. 地、水、火、風四界,為物質的四種特性。【雜含】(卷三.六一經)說:「所有色,彼一切四大及四大所造色」。一切物質,不外乎四大界及四大所造的五根,五塵。
29. 四大說,印度早就流行,希臘也有。佛陀採用四大為物質的特性,因素。地、水、火、風,為世間極普遍而作用又極大的,所以也稱為四大。人類重視此常識的四大,進而推究此四大的特殊性能,理會到是任何物質所不可缺的,所以稱為能造。這辨析推論所得的能造四大,為一般物質-色所不可缺的,所以說「四大不離」。地即物質的堅性,作用是任持;水即物質的溼性,作用為攝聚;火即物質的暖性,作用為熟變;風即物質的動性,作用為輕動。
30. 四大是相互依存而不相離的,是從他的穩定、流動、凝合、分化過程中所看出來的。從凝攝而成堅定,從分化而成動亂;動亂而又凝合,堅定而又分化;一切物質在這樣不斷的過程中,這是物質通遍的特性,為物質成為物質的因素。
31. 空界,是四大相反的特性。物質必歸於毀壞,是空;有與有間的空隙,也是空;虛空是眼所見,身所觸的無礙性。凡是物質-四大的存在,即有空的存在;由於空的無礙性,一切色法才能佔有而離合其間。
32. 若再有覺了的特性,如說:「四大圍空,有識在中」(成實論引經),即成為有情了。
33. 依佛法說:有情的生死流轉,世間的苦迫紛亂,根本為「我見」在作祟。我見,即人人於自己的身心,有意無意的直覺到自我。強烈的自我感為中心,於是乎發為一切顛倒的思想與行為。
34. 此自我,在釋尊時代的印度,有各式各樣的名稱,有各式各樣的推想,成為印度文化中的核心論題。釋尊即由此大徹大悟,而成為無上正覺者。
35. 有情,即「我」的異名之一;此外更有「數取趣」、「命者」、「士夫」等。【般若經】總列為十六名。有情,即有情識者。我,即主宰-自在宰制者。數取趣,即不斷的受生死者。命者,即壽命延續者。士夫,即作事者。這些,都從有情的各種現象而立名。本為世間的事實,但神秘者與庸俗者,不能正見有情的真相,所以神化起來。
36. 如【雜含】(卷一○.二七二經)說:「三見者,何等為三?有一種見,如是如是說:命則是身。復有如是見:命異身異。又作是說:色(受、想、行、識)是我,無二無異,長存不變」。身,即身體及依身體而起的心理作用;命,即生命自體。
37. 第三說,色是我,無二無異,長存不變,即印度傳統的婆羅門教。他以生命自體為「我」,此我為實有的,智識的,妙樂的,常在的,為一一有情的本體。此有情的「我」,與宇宙本體的「梵」同一。起初,以此「我」為肉體-色的,以後發展到真我為智識的,妙樂的。依佛法說:這不外以色為我到以識為我。但婆羅門教以為此色等即真我,與真我無二無別。
38. 命異身異的第二說,流行於釋尊時代東方印度風行的新宗教以及在此氣運中完成的學派,如僧佉耶、衛世、尼犍子等建立之二元論,以為生命自體,與物質世界各別。
39. 命異身異的「命者」,及即色為真常我的我,即神教徒所擬想的生命自體,為生死流轉中的主體,即一般所擬想的靈。
40. 另在釋尊當時,有一分斷見的順世論者,一切以自我為中心而企圖主宰一。他們以為我即是身,身體為無常的,可壞的,所以我也就一死完事,無所謂後世,此即第一說,命即是身。
41. 此三見,在現實生活中,於有情自體而直覺為有我這點上,並無差別;只不過在推論此我與身的關係如何上,見地多少不同而已。
42. 以有情為本的佛法,即適應此一思想潮流而出世。釋尊的正觀,即於蘊、處、界作深切的觀察,否定這些異見,樹立無我的有情論;淨化情本的有情,使成為智本的覺者。
43. 釋尊的教說,根本反對超物質我的二元立場,也否定神秘我的一元論。認為有情即身心和合的假名,決無離身心的我或命者。
44. 如【雜含】(卷三.六三經)說:「若沙門婆羅門計有我,一切皆於此五受陰(五取蘊)計有我」。又(卷一三.三○六經)說:「眼、色(意法等例)緣生眼識,三事和合觸,觸俱生受、想、思。此四,無色陰;眼、色(陰),此等法名為人」。又如說:「士夫六界」。這可見有情或我,即依五蘊、六處、六界而成立,沒有離蘊、處、界的實我。
45. 釋尊於三處觀察,不但離蘊、處、界的我不可得,如婆羅門教的真我說,也評為倒想的產物。婆羅門教以為色即是我,以及識即是我,而我是常住妙樂的。釋尊卻說:「色無常,無常即苦,苦即非我,非我者亦非我所;如是觀者,名真實正觀」(雜含卷一.九經)。又說:「緣眼、色生眼識,三事和合觸,觸俱生受、想、思。此等諸法非我非常」(雜含卷一一.二七三經)。又說:「地(等六)界,彼一切非我有,我非彼有,亦非神也。如是慧觀,知其如真」(中含.分別六界經)。
46. 於有情作蘊、處、界的正觀時,確認為一切是無常的、苦的。非常住、非妙樂。這即根本否定了婆羅門的真我。
47. 佛法以有情為身心的和合相續者。從念念無常的相續中,展轉相依的沒有獨存自體中,無我無我所,而肯定有情為假名的存在。不離蘊、處、界,不即蘊、處、界,成立生死的繫縛與解脫,所以說:「雖空亦不斷,雖有亦不常,業果報不失,是名佛所說」(中論.觀業品)。
48. 有情為假名的,沒有絕對的不變性,獨存性-勝義無我;有相對的安定性,個體性-世俗假我,為佛觀蘊、處、界的真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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