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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

印度佛教史概說 C04

初期的佛教教團
  1. 佛教教團初成立可推溯至鹿野苑最初說法後,五比丘皆信受而成弟子起。初期教團如其他宗教團體採遊行生活方式,佛教沙門被稱為「釋子沙門」(Sakyaputtiya Samana),其教法被稱為「釋子之法」(Sakyaputtiya Dhamma)。佛陀的覺悟稱為正等覺(Samma Sambuddha)。佛滅後,教團沒有推舉領導者,依佛指示以自己和正法為依止,因此逐漸發展成皈依唯一本師和法的教團。
  2. 僧伽教團的遊行生活受印度季風形成的雨季影響,在六月至九月間三個月的時間內必中止遊行進行避難,稱「安居」(Vassa)。安居期間因托鉢乞食需要,一般住於街市或村落附近,居處有兩種,為「園」(arama)和「住處」(avasa)。
  3. 因安居團體生活所需,制定了布薩(uposatha)、自恣(pavarana)、迦絺那衣(kathina)等儀式。
  4. 又因有人向僧伽作生活上的供養,以致行乞的規定逐漸失去必要性,這使「園」和「住處」等原為臨時性的居處慢慢變成半永久性定居處,而使僧伽團體從遊行生活轉變成定居生活。早期雖尚不是有組織的僧院(lena)形態,但組織化加上戒律形成,終使比丘僧團的性質由遊行者的集團變成定居的修道者集團。2009/8/3
  5. 因定居的情況逐漸成形,配合著訓練比丘的體系之依止(nissaya)和法的討論及布薩、自恣、迦絺那衣等團體儀式的發展,集會所的建設獲得進步,因此有組織的僧院乃告形成。
  6. 據傳僧院有五種形態,即精舍(vihara)、平覆屋(addhayoga)、殿樓(pasada)、樓房(hammiya)和窟院(guha)。其中以精舍和窟院應用最久。窟院是人工開鑿構造的,非天然洞窟,是佛陀在世時代用以獨隱修禪的場所。不同的建築法以頻陀山脈為界,北方平原主以煉瓦和石材建立精舍,南方高原則開鑿洞窟建立窟院。
  7. 在組織化的僧伽團體生活中,戒律顯示出重要性。初期通行於遊行者團體中的小戒教誡「捨離殺生、不與取、非梵行、妄語」。後來發展出中戒、大戒等。戒(sila)的原義是本性、性格、習慣、行動,由此轉用為「善的習慣、善的行為」,因此戒並不是禁止的命令。對於善習善行應持續實踐,對於違反善習善行的行為則應捨離,捨離的行為就是「具足戒」(upasampada)。
  8. 發展完備後傳下的「戒經」(Patimokkha,波羅提木叉、戒本)條文可分類為八種,即波羅夷法、僧殘法、不定法、尼薩耆波逸提法、波逸提法、提舍尼法、眾學法和滅諍法。對於違反僧伽生活規則者,訂有重罪與輕罪。而據傳戒條的制定是「隨犯隨制」的,因此現存條文的形態可適當反應出僧伽生活的發展過程。除了戒外,因個人行為引發討論而發展出比「戒經」條文更廣泛的律體系以規範行為。而為了維持僧伽的和合(samaggata),遂出現僧伽羯磨(samgha-kamma)以構成僧伽議事及裁判等行事程序。
  9. 僧伽的組織可分七種,即1. 比丘(bhikkhu):20歲以上出家男子2. 比丘尼(bhikkhuni):20歲以上出家女子3. 沙彌(samanera):20歲以下出家男子4. 沙彌尼(samaneri):20歲以下出家女子5. 式叉摩那(sikkhamana):預習比丘尼(2年)6. 優婆塞(upasaka):在家男子信徒7. 優婆夷(upasika):在家女子信徒。合稱七眾,以1至5為五內眾。
  10. 原始佛教哲學思想的具體表現以「三法印」即諸行無常、諸法無我、涅槃寂靜或「四法印」即諸行無常、諸法無我、涅槃寂靜、一切皆苦為代表。其根本立場以「四聖諦」加以闡述,「苦諦」說明對現實世界的認識,「集諦」說明現實世界生起的原因,以【五取蘊】(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)或【十二因緣】(無明、行、識、名色、六處、觸、受、愛、取、有、生、老死)加以說明,「滅諦」是理想世界的設定,「道諦」說明達成理想世界的方法,揭示出【八正道】(正見、正思、正語、正業、正命、正勤、正念、正定)。
  11. 依佛指示,佛滅後弟子應以「法」為依止。法在那裡?什麼是法?因此有必要整理佛陀一代教法以供傳承。但佛陀隨機說法,法無定式,因此必須加以整理,統一編集。早期傳承只有口傳,因此需要能暗誦一部教法的專業能力,因此出現持律者、持法者、說法者、持論母者、持論者和持經者等專門人才。
  12. 教法的整理以結集(samgaha)方式進行,即教法合誦方式。在集會中共同誦讀所編集的聖典,而承認之為佛陀所說。附於「律藏犍度部」末二章有記述第一、第二結集的傳說。
  13. 第一結集,又稱王舍城結集、五百集法,據傳是佛陀寂滅當年,在王舍城由五百比丘集會舉行。大迦葉(Mahakassapa)為主持者,優波離(Upali)誦律,阿難(Ananda)誦法,傳下初期律、法片段,是為第一結集。
  14. 第二結集,又稱毘舍離城結集、七百集法,據傳於佛滅後100年發生。當年有毘舍離的跋耆族出身比丘倡議十事為合法(kappati,淨法),但保守長老認為違法而加以反對,遂於教團內舉行諍論。因此事而於毘舍離城集會,七百比丘討論結果,以跋耆族比丘主張十事為非法,是為第二結集。
  15. 第二結集後出現佛教的根本分裂,分出保守傾向的上座部(Theravada, Sthavira)和進步傾向的大眾部(Mahasamghika)。根本分裂的時間說法紛歧,其原因可推想為持法者和持律者兩集團的鬥爭,因傳說分裂遠因為第二結集的十事,近因有大天倡議五事,皆牽涉到律條的解釋和補充(淨法,對違法行為建立合法性),引發採寬大立場的持法者和採嚴格立場的持律者二者之對立。因此從第二結集到阿育王時代間,發展成為相互不能融和的兩個部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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