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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5月27日 星期日

佛法概論C01_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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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    釋尊的教化,風行恆河兩岸,得到不少的信受奉行者,其中也有從佛出家的。起初,釋尊為出家弟子,提示了「法味同受」、「財利共享」的原則。等到出家眾一多,佛陀開始制戒,使他們成為和合的,稱之為僧伽-眾。
2.    釋尊的所以「以法攝僧」,不但為了現在的出家眾,目的更遠在未來的正法久住。所以發現了出家眾的過失,就從事僧眾的組織,成立僧團的第一義,即為了住持佛法。
3.    佛法雖是探本的,簡要的,卻是完成的。在傳布中,可以引申、闡發,可以作方便的適應,卻沒有修正或補充可說。所以佛弟子的弘揚佛法,是「住持」,應特別注意佛法本質的保持。關於住持佛法,使正法久住的責任,釋尊是鄭重的託付在僧團中。和合僧的存在,即是正法的存在。
4.    釋尊的所以制律,以法攝僧,有十種因緣:「一者攝僧故、二者極攝僧故、三者令僧安樂故、四者折伏無羞人故、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、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、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、八者於現法中得漏盡故、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、十者正法得久住」(摩訶僧祇律卷一)。這十者,是釋尊制戒律的動機與目的;而正法久住,可說是最後的目的。
5.    從正法久住的的觀點說:佛弟子要有組織的集團,才能使佛法久住世間。這僧團的組合,釋尊是把他建築在律制的基礎上;嚴格的紀律,成為攝受僧眾的向心力。
6.    「攝僧」與「極攝僧」:是集團的和合。和合的僧眾們,有了法律可守,這才能各安其分,不致有意無意的毁法亂紀,引起僧團的動亂糾紛。
7.    「令僧安樂」:有了前述的彼此融洽的為道,自然能做到「令僧安樂」。
8.    「折伏無羞人」:有了律治的和樂僧團,可以使僧眾的本身更健全。廣大的僧眾,雖然賢愚不齊,但有了律治的僧團,那無慚無愧的犯戒者(無羞人),在大眾的威力下,便不能不接受制裁(折伏),不接受,就不能寄生在佛教中。
9.    「有慚愧人得安隱」:有慚愧而真心為道的,在集團法律的保障下,也能安心為法護法,不會因人事的糾紛而退心。做到了分子健全與風紀嚴肅,便是清淨。和合、安樂、清淨,為律治僧團的三大美德。
10. 「不信者令得信」與「已信者增益信」:佛法的久住世間,不能離社會而獨立。社會的信解佛法,作學理的研究者少,依佛弟子的行為而決定者多,所以如沒有和樂清淨的僧團,便難以引起世人的同情,如世人誤會或不滿意佛弟子所代表的佛法,那佛法的存在就要成問題。因此,要佛教本身有和樂清淨的僧團,才能實現佛法,才能使不信者得信,使已信者更增信心。
11. 「於現法中得漏盡」與「未生諸漏令不生」:僧團的集合,不是為了逢迎社會,苟存人間,是為了實現大眾的身心淨化而得解脫、自由的。在完善的僧團中,人人都容易成為健全的、如法的,達到內心的淨化。不但現在不起煩惱,未來也使他不生。到最後,在現法中得漏盡,是得盡智。如未生諸漏的,使他不生,是得無生智:淨化身心完成而得到解脫。
12. 正法得久住」:和樂清淨的僧團,能適應環境而獲得社會大眾的信仰,能淨化身心而得自身的解脫;不忽略社會,不忽略自己,在集團中實現自由,而佛法也就達到了「久住」的目的。
13. 釋尊以律法攝受僧眾,把住持佛法的責任交託他。僧團為佛法久住的唯一要素,所以與佛陀、達磨,鼎立而稱為三寶。
14. 正法的久住,要有解脫的實證者,廣大的信仰者,這都要依和樂清淨的僧團而實現。僧團的融洽健全,又以和合為基礎。依律制而住的和合僧,釋尊曾提到他的綱領,就是六和敬:「見和同解」、「戒和同行」、「利和同均」、「意和同悅」、「身和同住」和「語和無諍」。其中前三者為和合的本質,後三者為和合的表現。
15. 從廣義的戒律說,佛教中的一切,團體的、個人的,都依戒律的規定而生活。律,包含實際生活的一切,但釋尊特別重視思想和經濟二項,使它與戒律並立。這就指出大眾和合的根本問題,除了律制之外,還要注重思想的共同(見和同解)、經濟待遇的均衡(利和同均)。思想、律制、經濟三者,建立在共同的原則上,才有和樂、清淨的僧團。
16. 在僧團中,有關大眾與個人的法制,固然有要求參加僧團者嚴格服從遵行的義務,但如有特權階級,特別是執法者不能與守法者同樣的遵守律制,必然要影響大眾的團結。戒和同行,為律治的精神所在,就是釋尊也不能違反律制,何況其他。
17. 一般人在物質的享受上,總是希求超過別人的優越待遇;在思想上,又總是滿意自己的意見。這物欲的愛著-「愛」,思想的固執-「見」,如不為適當的調劑,節制,使他適中,就會造成經濟上的不平衡,思想上的紛岐。在同一集團中,如讓經濟的不平,思想的龐雜發展起來,僧團會演成分崩離析的局面。釋尊說:「貪欲繫著因緣故,王、王共諍,婆羅門居士,婆羅門居士共諍。…….以見欲繫著故,出家、出家而復共諍」(雜含卷二○.五四六經)。從佛教的僧團看,經濟與思想並重,釋尊的不偏於物質,也不偏於精神,確是到處流露的一貫家風。
18. 僧團確立在見和、戒和、利和的原則上,才會有平等、和諧、民主、自由的團結,才能吻合釋尊的本意,負擔起住持佛法的責任。
19. 有了前三和-和合的本質,那表現在僧團中的,就必有後三和。彼此間,在精神上是志同道合的;行動上是有紀律而合作的;語言文字上是誠實、正確,充滿和諧友誼的。這樣的僧團,才是釋尊理想中的僧團。
20. 和合僧,是緣起的和合。緣起的和合中,是有相對的差別性,所以在一切佛弟子中,分為在家與出家二眾。
21. 在家眾中,男的稱為優婆塞-近事男,女的稱為優婆夷-近事女,這是親近三寶的。佛教的在家信眾,接近佛教,在思想及行動上,接受佛法的指導,照著去行,所以叫近事。
22. 出家眾中也有男女不同。男眾又分兩級:沙彌-勤策,是青年而沒有履行完全律制的,可說是預科;比丘-乞士,是以佛為模範,而學佛所學,行佛所行的。女眾則分三級:沙彌尼-勤策女,比丘尼-乞女,在二者之間則有式叉摩那尼-正學女,這是為了特殊情形而制定的兩年特訓。
23. 沙彌是隸屬於比丘的,沙彌尼和式叉摩那尼是隸屬於比丘尼的。這男眾女眾的「二部僧」,雖然男女各別組織,但在思想與精神上,比丘僧是住持佛法的中心。綜合以上七眾弟子,成為整個的佛教信眾。
24. 釋尊適應當時的環境,在出家弟子中,組織事相上的僧團(事和)。而在家弟子僅是信仰佛法,奉行佛法,沒有成立團體。所以在形態上,有出家的僧伽,有在家的白衣弟子。
25. 但從實行中道行,現覺正法而解脫來說,「理和同證」,在家與出家是平等的。白衣能理和同證,也可稱之為僧伽;而且這還是真實僧,比形式上的僧伽更值得讚嘆。反之,出家者如沒有現證的自覺,反不過是形式而已。
26. 這事和與理和,本是相待而又不相離的。但在佛法的流行中,一部份青年大眾-出家者,與白衣弟子們,重視理和同證的僧伽;忽略六和僧團的作用,忽略發揮集團的力量,完成正法久住的重任,因此而輕視嚴密的僧制。白衣者既沒有集團,而青年大眾僧中,「龍蛇混雜」,不能和樂清淨。結果,理想中的真實僧,漸漸的比虛偽更虛偽。號稱入世的佛教,反而離開大眾,成為個人的佛教。
27. 另有一部份耆老的老上座,重視事相的僧伽。但忽略釋尊制律的原則不變,根本不變,而條制、枝末的適應性,不能隨時随地的適應,反而推衍、增飾(還是為了適應),律制成為繁瑣、枝末的教條。僧俗的隔礙,也終於存在。
28. 從僧伽中心的立場說,這是各走極端,沒有把握事和與理和,原則與條規的綜合一貫性,不能圓滿承受釋尊律制的真精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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