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章 我論因說因
1.
以有情為中心,論到自他、心境、物我的佛法,唯一的特色,是因緣論。如【雜含】說:「我論因說因。…有因有緣集世間,有因有緣世間集;有因有緣滅世間,有因有緣世間滅」(卷二.五三經)。
2.
因與緣,佛陀不曾有嚴格的界說。但從相對的差別說:因從特性說起,緣從力用說起;因指主要的,緣指一般的。
3.
因緣可以總論,即每一法的生起,必須具備某些條件;凡是能為生起某法的條件,就稱為此法的因緣。不但是生起,就是某一法的否定-滅而不存在,也不是自然的,也需要具備種種障礙或破壞的條件,這也可說是因緣。
4.
佛法所說的集-生與滅,都依於因緣。這是在說明世間是什麼,為什麼生起,怎樣才會滅去。從這生滅因緣的把握中,指導人去怎樣實行,達到目的。人生現有的痛苦困難,要追求痛苦的原因,知道了痛苦的原因,即知道沒有此因,困苦即會消滅。但這非求得對治此困苦的方法不可。因此,學佛者有首先推究因緣的必要。知道了世間困苦的所以生,所以滅的條件,才能合理的解決他,使應生的生起,應滅的滅除。
5.
從前釋尊初轉法輪,開示四諦,四諦即是染淨因果的解說。
|
有因緣世間集
|
苦
|
如病
|
|
苦集
|
如病因
| |
|
有因緣世間滅
|
苦集滅
|
如病癒
|
|
苦滅道
|
如藥
|
6.
人類文化的開展,本來都由於探求因緣。一切知識,無不從這察果知因中得來。不過因緣極為深細,一般每流於錯誤。在釋尊未出世前,印度就有許多外道,他們也有講因緣的。但以佛的眼光看來,他們所講的因緣,都不正確,佛法稱之為「邪因」或「非因計因」,這類觀點,多而又難得教化。還有一類人,找不到世間所以生滅的因果關係,就以為世間一切現象,都是無因的、偶然的。這類觀點較少。
7.
邪因論主要為三種:「宿作論」、「尊祐論」及「非因計因」。
8.
宿作論:又稱定命論。也說由於過去的業力,感得今生的果報。但以為世間的一切,無不由生前業力招感的,對於現生的行為價值,也即是現生的因緣,完全抹煞了。佛法雖也說由前生行為的好惡,影響今生的苦樂果報,但更重視現生的因緣力。佛法正確的因緣論,是徹底反對這種抹煞現生的努力而專講命定的。佛法與宿命論的不同,就在重視現生努力與否。
9.
尊祐論:將人生的一切遭遇,都歸結到神的意旨中。以為世間的一切,不是人的力量所能奈何的,要上帝或梵天,才有這種力量。佛法徹底否定此論,毫不猶豫。不自己努力,單是在神前禱告,或是許願,要想達到目的,必然是不可能的。佛法否認決定一切命運的主宰,人世的好壞,不是外來的,須由自己與大家來決定。
10. 非因計因:如印度的苦行外道,以為在現生中多吃些苦,未來即能得樂。其實無意義的苦,與自己所要求的目的,毫無一點因果關係,這即非因計因。沒有正確的認識因緣。
11. 佛說:一切現象無不是有因果性的,要求正確而必然的因果關係,不可籠統的講因緣。佛法所說因果,範圍非常廣泛,一切都在因果法則中。但佛法所重的,在乎思想與行為的因果律,指揮人該怎麼做,怎樣才能做得好。
12. 佛法的一切深義、大行,都是由於觀察因緣(緣起)而發見的。佛世所談的因緣,極其廣泛,但極其簡要。後代的學佛者,根據佛陀的示導,悉心參究,於是因緣的深義,或淺或深的明白出來。這可分為三層為三重因緣:一、果從因生;二、事待理成;三、有依空立。
13. 果從因生:現實存在的事物,決不會自己如此,必須從因而生,對因名果。在一定的條件和合下,才有「法」生起,這是佛法的基本觀念。也就因此對治無因或邪因論。不從無因生,不從邪因生,這即是因緣生。因緣是很複雜的,其中有主要的,或次要的,必須由種種因緣和合,才能產生某一現象。
14. 事待理成:現實的一切事象,固然是因果,但在因果裡,有他更深刻普遍的理性。為什麼從某因必生出某果?這必有某某必然生某某的理則。世間的一切,都循著這必然的理則而成立,這是屬於哲學的。佛法不稱此必然的理則為理性,名之為「法」。經中說:「若佛出世,若未出世,此法常住,法住法界」(雜含卷一二.二九六經)。這本然的、必然的、普遍的理則,為因果現象所不可違反的。
15. 舉一例,「生緣死」,這有生必然有死,即是本然的、必然的、普遍的原理。生者必死,不是說生下來立刻就死,有的長經八萬大劫,有的朝生暮死,或者更短命,但壽命雖有久暫,生者必死的原則,誰也逃不了。儘管在果從因生的事象方面,各各生得不同,死的不同;但此人彼人,此地彼地,此時彼時,凡是有生的,都必終歸於死。這是一切時、地、人的共同理則。
16. 一切因果事象的所以必然如此,都有他的必然性,可說一切事象都是依照這必然的理則而生滅、成壞。這必然的理則,是事象所依以成立的,這也是因緣。
17. 有依空立:果從因生的事象,及事待理成的必然理則,都是存在的,即是「有」的。凡是存在的,必須依空而立。這是說:不管是存在的事物也好,理則也好,都必依否定實在性的本性而成立。等於說:如不是非存在的,即不能成為存在的。
18. 舉例而言,如造一間房子,房子即是存在的。但房子的存在,要從種種的-木、石、瓦、匠人等因緣合成,這是果從因生。房子有成為房子的基本原則,如違反這房屋的原則,即不能成為房子,這就是事待理。房子必依空間而建立,如此處已有房子,那就不能在同一空間再建一所房子,這譬如有依空立。又如凡是有的,起初必是沒有的,所以能從眾緣和合而再現起為有;有了,終究也必歸於無。
19. 房子在本無今有,已有還無的過程中,就可見當房子存在時,也僅是和合相續的假在,當下即不離存在的否定-空。如離卻非存在,房子有他的真實自體,那就不會從因緣生,不會有這從無而有,已有還無的現象。
20. 三重因緣,主要是事待理成,依此而成為事實,依此而顯示真性。前面說到的「…有因有緣集世間,有因有緣世間集;有因有緣滅世間,有因有緣世間滅」即表示了兩方面的理則(法)。說明世間集的因緣,佛法名之為「緣起支性」;說明世間滅的因緣,名之為「聖道支性」。
21. 經中每以「法性、法住、法界安住」,形容緣起支性。緣起支性即十二有支,主要為說明世間雜染因果相生的法則。聖道支性即是八正道,要想得到超越世間雜染的清淨法,必須修聖道為因緣,才能實現。經中曾以「古仙人道」(雜含卷一二.二八七經)說此聖道,即可見要到達清淨解脫,不論是過去或未來,大乘或小乘,此八正道是必經之路,必須依此軌則去實行。
22. 緣起支性與聖道支性,是因緣論中最重要的,可說是佛法中的兩大理則。佛教中的大眾系與分別說系,都說此緣起支性與聖道支性是無為的,就因為這兩大理則,都有必然性與普遍性。
23. 這兩大理則,都是因緣論。緣起支性是雜染的、世間的,聖道支性是清淨的,出世的;因緣即總括了佛法的一切。
24. 有情的現實界,即雜染的。這雜染的因緣理則,經中特別稱之為緣起(釋尊所說的緣起,是不通於清淨的)法。依此理則,當然生起的是雜染的、世間的、苦迫的因果。清淨的因緣-聖道支性,依此理則,當然生起的是清淨的、出世的、安樂的因果。佛法不是泛談因果,是要在現實的雜染事象中,把握因果的必然性。這必然理則,佛也不能使他改變,成佛也只是悟到這必然理則,依著清淨的必然的因緣法去實行完成。
25. 所以佛說此兩大理則,即對於現實人間以及向上淨化,提供了一種必然的理則,使人心能有所著落,依著去實踐,捨染從淨。如學者能確認此必然理則,即是得「法住智」;進一步的實證,即是經中所說的「見法涅槃」了。
|
因緣
|
|
生
|
苦(果)
|
世間因果
|
|
集(因)
| ||||
|
聖道支性
|
滅
|
滅(果)
|
出世因果
| |
|
道
|
道(因)
|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